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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引用:  
2 “bo 过去是本身子运营商里面勾选(补充需要的属性),或是单独定义一个“站点投资方”的数据,你们给我你们意见”
3 “在现有子运营商里面增加属性就行了,增加一个特殊标记,表示这种机构。后续要做对账和银行转账等相关业务功能都好做一点  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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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站点和子运营商一般为1对1关系。以下场景在现有bo逻辑是否可能引起冲突:
6 1、站点s 绑定子运营商opr1(运营方南方众悦 旗下实际管理者 a。)
7 2、站点s 绑定子运营商opr2 (站点投资方广州南穗 b)
8 ~-~- 可能的冲突点
9 南方众悦建立 opr1 ,分配bo账号,专门 查看s的报表数据,比如,门卫 现场实时监控s站的公交充电soc 。
10 s 的数据 也同时需要以 opr2 推送给羊城充。
11 “运营方南方众悦 旗下实际管理者 a”和“站点投资方广州南穗 b”实际上试两个完全无关的。
12 ~-~- 解决思路1 探讨:
13 “子运营商里面增加属性就行了,增加一个特殊标记” ,当此标记生效,在此基础上增加额外属性,可能包括:站点投资方名称(上传数据羊城充)、实际运营机构名称(报表等数据查询)
14 【(bo端)子运营商 定义】,因bo端的子机构管理和第三方数据传输 底层都用到 子运营商 管理。现区分概念如下:
15 ~~子运营商,包括:bo实际运营者旗下的组织,包括:个人、车队、子机构。
16 ~~第三方数据传输,包括:互联互通之滴滴模式、互联互通之省网模式、互联互通之站点投资方。